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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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異 議 人
即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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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葉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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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
編造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未於第1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 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 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但有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為消債條例第47條第 4及5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院依債權人清冊,將異議人之債權共新臺 幣(下同)11,399,357元,列入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編造 之債權表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3欄位。惟上開債 權額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爰對債權表提出異議,並 聲請更正云云。
三、按得依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異議者,以債務 人或其他債權人為限,異議人對於債權表中所列自己之債權 ,不得依該規定提出異議。且債務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 清字第44號裁定自113年1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申報及補報債權期間至113年2月7日屆滿,惟異議人遲至113



年2月29日始陳報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則逾債權人清冊所載 之債權金額,自不得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亦非本院漏未記 載於債權表,而得更正。依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單位:新台幣)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程序費用 1 8,000,000元 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2,242,271元,暨自民國100年2月25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2,551,233元,暨自100年2月25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執行費3,360元 2 3,299,357元 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231,149元,暨自98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453,738元,暨自98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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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