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88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江依宥 住同上
債 務 人 蕭詠霖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532元,經 本院命其於民國113年3月8日前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 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