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 請 人 楊錦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 人姓名」所載「蕭進輝」)。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分行「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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