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0號
PTDV,113,司催,20,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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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楊錦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
人姓名」所載「蕭進輝」)。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分行「陽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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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