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 務 人 何富雄
何仕文
杜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70,604元,及其中新臺
幣342,500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