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 務 人 江國彥
江金娘
邱國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0,850元,及其中新臺
幣93,60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