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邱永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78元,及其中新臺幣4,244
元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債務人邱永輝 於108年08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邱永輝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244元,但於112
年08月0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
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567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
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