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健翔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0號 0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高健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29日止累計41,660元正未給付,其
中30,078元為消費款;1,841元為循環利息;9,741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1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78元 高健翔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