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144號
PTDV,113,司促,2144,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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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詹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957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詹麗卿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9月26日清償
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88固定計息,暨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32,957元未還,依
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
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
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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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