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116號
PTDV,113,司促,211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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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蔡柏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8,127元,及其中①20
5,390元、②129,913元部分,均自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5、②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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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