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90號
PTDV,113,司促,209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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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俊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9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俊煌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7
日止累計243,909元正未給付,其中225,303元為本金;18,4
98元為利息;1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0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303元 吳俊煌 自民國113年0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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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