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張義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債務人張義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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