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65號
PTDV,113,司促,206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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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張義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義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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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