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59號
PTDV,113,司促,205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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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債 務 人 林家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3,325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及自民
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6計算
之利息,暨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
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06計
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12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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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