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
債 權 人 邱國淇
債 務 人 洪健麒
送達處所:高雄鳳山○○○00000○○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