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通汽車百貨行
法定代理人 陳鳳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招傑即欣榮輪胎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欣榮輪胎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黃招傑
即欣榮輪胎行」。
二、請提出欣榮輪胎行於主管機關之設立登記資料及黃招傑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