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瑞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480元,及自民國100年10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0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瑞澤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