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蕭明志於1.民國108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34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5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2.民國108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3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
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8,06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
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
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4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
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9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069元 蕭明志 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46元 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069元 蕭明志 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646元 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