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37號
PTDV,113,司促,1837,202403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 務 人 李彥程李正倫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正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43,588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延滯金,暨提前清償違約
金41,231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正倫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