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79號
PTDV,113,司促,177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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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債 權 人 宋孟憲


上列聲請人與徐志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志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租賃契約(須可看出租賃期間、每月租
金及與債務人約定強制險罰鍰應由債務人負擔等)。
四、請釋明債權人得出租他人之物之依據為何(查聲請狀稱凌志
IS300h汽車之所有權人為第三人宋孟翰),並提出相關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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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