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46號
PTDV,113,司促,1746,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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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吳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9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麗敏於民國92年8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債
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
本金債權:新臺幣95552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
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
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已
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398元整。⒊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
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5552元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552元 吳麗敏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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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