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崔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76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49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8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