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伃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9,6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伃斐於民國112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9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
日止累計82,766元正未給付,其中76,693元為本金;5,080
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劉伃斐於民國112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73,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
6日止累計177,811元正未給付,其中165,847元為本金;10,
971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伃斐於民國111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
日止累計189,025元正未給付,其中177,130元為本金;10,6
0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693元 劉伃斐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5847元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7130元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