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99號
PTDV,113,司促,1699,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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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冠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7,2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政源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787,220元正未給付,其中752,097元為本
金;34,73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2097元 林冠每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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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