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韋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365元,及其中新臺幣61,8
63元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4.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韋綺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3,365元整未為清償(手
續費11,47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61,863元整及已到
期之利息2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1,8
63元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