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狐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龍群太陽綠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俞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龍群太陽綠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龍群太陽綠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設於高雄市新興區,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 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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