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鍾燕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8,796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
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燕茹於民國111年9月23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
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50,000元整,並訂立
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
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78,796元,及自民
國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