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96號
PTDV,113,司促,149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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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施承華華瀚測量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案件,於訴訟繫屬中更 行起訴;原告之訴,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法第253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 規定於依同法聲請之案件,應有準用。
二、經查,債權人前於民國113年1月2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42號案件審理,並於11 3年2月29日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惟債權人又於113年2月7日 就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就本院已受理聲請 之案件再為聲請。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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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右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