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36號
PTDV,113,司促,143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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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子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9,45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子原於民國110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1月31日止累計1,259,452元正未給付,其中1,217,429元為
本金;41,93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林子原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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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