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27號
PTDV,113,司促,1127,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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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湯隆欽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提出債務人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於主管
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設立登記
地址及統一編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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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