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23號
PTDV,112,消債更,123,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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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敬庭


代 理 人 陳柏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敬庭自民國113年3月1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積欠約1,265,992元之債務,有 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000年0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 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 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調解程序筆錄可參,是聲請人 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受僱於屏東縣私立晨新 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每月所得約為20,248元,有薪資 明細可參,堪信屬實。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 月必要支出為17,076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 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3年衛生福利部公 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7,076元相符, 應屬確實。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僅餘3,172元,而聲



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至少已達1,759,459元, 亦有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可稽,堪認聲 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本件 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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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