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
原 告 清算財團財產(高金義)管理人陳家宜律師
被 告 高雅萍
高娟娟
蘇曉芬
高川如
王俊杰
湖丰豪
日茉樂漫·高森安即湖佩君
湖佩潔
高于婷
高于軒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辛梁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核定價額(新台幣)」欄所載「25,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20,06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