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786號
PTDV,112,司促,14786,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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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債 權 人 王俊明
債 務 人 光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政

債 務 人 蔡政潔


一、債務人光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8,000元,及
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光楠有限公司蔡政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9,00
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執
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
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
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亦設有明文。末按民法
第271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
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
均分擔或分受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楠有限公司、蔡政
潔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光楠有限公司蔡政潔給付支票
票款新臺幣(下同)1,855,000元及其利息,業據其提出票據
號碼QN0000000號(票面金額896,000元)、QN0000000號(票面
金額959,000元)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為證。查票據號碼QN00
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債務人光楠有限公司,背書人為債
務人蔡政潔,付款地為屏東縣○○鎮○○路00號,發票日期為民
國112年11月29日,惟債權人提示日為112年12月7日,已逾
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背書人
即債務人蔡政潔已喪失追索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蔡政潔
給付448,000元(896000÷2=448000),及自112年12月7日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部分,為無理由,依上開規
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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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