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陳若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軒榮、尤英男、莊唯憶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
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
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