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原 告 邱森春 邱永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被 告 邱志光 邱永玉 邱永英 邱志憲 徐明星 徐珮芸 利玉輝 邱鎮東 邱鎮嶽 邱麗貞 邱麗君 邱德慶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邱雪敏 邱銘正 被 告 邱武雄 邱森明 鍾邱梅蘭 邱富妹 劉邱淑芳 黃鄭盛群 黃永昌 黃蕙琴 黃蕙蓉 黃淑萍 黃稘鈞 黃小芬 黃智達 侯麗雪 黃雅靖 黃新雅 邱國輝 邱品珊 邱清香 邱秀香 邱秀婷 邱玉良 邱玉發 邱羿蓁 徐洪賽娥 徐敏君 徐久仁 徐久義 徐亮華 徐亮騰 林春鳳 徐鴻仁 林碧憶 林詠琇 徐亮慶 徐美英 徐亭英 徐菊英 陳賴菊英 賴秀英 利振輝 李利桂香 姜利清紅 利滿香 林玹鋒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林兆興 林銘順 林晶瑩 邱水妹 邱豐端 邱豐仁 邱惠美 邱豐珠 邱豐春 邱連羣 邱招羣 邱青黛 池邱秀貞 崔澤強即邱永貞之承受訴訟人 崔懌即邱永貞之承受訴訟人 崔敏即邱永貞之承受訴訟人 劉秝楓即邱水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羚即邱水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家芸即邱水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華即邱水妹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因被告林銘順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林銘順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林銘順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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