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7號
PTDM,113,聲,127,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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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列祐民



具 保 人 潘梅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梅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梅香因被告列祐民所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列祐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 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潘梅香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上訴後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05號判決判決上 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上訴駁回 確定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 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 具保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 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112年12月6日 屏檢錦安112執5643字第1129050538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 本、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 、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個案矯正資料查詢結果等 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被告現並已由屏東地檢署通緝中等情,亦有前引被告前案紀 錄表、被告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甚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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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