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緝字,113年度,3號
PTDM,113,原附民緝,3,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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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郭俊延
被 告 候承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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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