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裕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652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
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 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 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此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曹智勝業 已達成和解,且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528號
被 告 康裕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裕酩於民國112年8月10日12時4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內埔鄉建興村河南巷之未劃設分向線 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該巷口左轉的彎道時,原應行 經彎道應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行駛路線亦應行使路線應靠右行駛,在無不能注意的情況下 ,竟疏未注意減速慢行、車前狀況及靠右行駛,遂在左轉進 入入彎點時適有由曹智勝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亦沿同一巷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左轉往北時,康裕酩所駕 駛自用小客車車頭遂撞擊曹智勝所駕駛機車左側,造成曹智 勝受有頭部外傷、左側膝部撕裂傷6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曹智勝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康裕酩對於上開犯罪事實,除未承認自己有未減速 慢行之過失外,其餘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曹智勝指訴之 情節相符,並曹智勝受傷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暨調查報告表、車禍現場及相關車損照片附卷可資佐證。綜 上事證,本件被告犯嫌應可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康裕酩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