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540號
PTDM,112,簡,154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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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吉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8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吉成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吉成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罪。爰審酌被告未經同意擅自侵入他人之建築物,且尚未與 告訴人和解並獲得原諒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 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蔡瀚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517號




  被   告 劉吉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吉成於民國112年6月1日20時55分許,基於侵入他人建築 物之犯意,無故侵入由賴韋廷看顧、管理,址設屏東縣○○市 ○○路0號之屏東棒球場1樓會議室得逞。
二、案經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吉成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韋 廷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6幀在卷可資佐證,被告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蔡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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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