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寶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4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零肆捌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許寶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6 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12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9、30號、112年度毒偵字 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048 1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確屬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 :3208D075)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 包裝袋1只,因與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 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