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88號
PTDM,112,原金訴,88,20240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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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被 告 李天琦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詐欺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訊問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並於113年1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本案於113年1 月30日辯結、113年2月20日宣判,嗣經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於113年2月26日裁定命被告提出新臺幣5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 ○○街0號4樓之2,被告於同年月27日交保釋放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112年度 原金訴字第88號卷宗無訛。準此,被告重複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婷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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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