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65號
PTDM,112,交簡附民,65,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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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林濰筠
被 告 周廖月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7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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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