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耕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131元及170,581
元及38,9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耕毓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4日
及民國(下同)108年4月29日及民國(下同)109年7月9日向債
權人借款3筆1.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
11月14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5
月14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5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680固定計息。2.280,000元
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
年4月29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4月14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890固定計息。3.60,000
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
09年7月9日起至民國(下同)113年6月14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180固定計息。(二)、
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2年9月10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240,63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
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
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
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1131元 張耕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 002 170581元 張耕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九 003 38920元 張耕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一八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1131元 張耕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170581元 張耕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38920元 張耕毓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