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號
債 權 人 劉福財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林東山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計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迄今未 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請求標的利息起息日不明確,經本院 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 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林東山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