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70號
ILDV,113,司促,1270,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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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江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947元,及其中46
,678元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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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