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陳建發
陳柏維
陳嘉珮
被 告 張應華
選任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
吳俊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8號),聲
請參與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建發、陳柏維、陳嘉珮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應華涉犯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 為本件之被害人,屬同條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 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 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 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 12年度交訴字第28號審理中,被告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聲請參與訴訟之案件。又本案被害 人黃玉卿已死亡,聲請人陳建發為被害人之夫、聲請人陳柏維 、陳嘉珮則分別為被害人之子女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據此,聲請人為被害人之配偶、直系 血親,則聲請人因被害人死亡,聲請訴訟參與即屬適格。本院 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並斟酌本案情節、訴 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對被告均具有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利 害關係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 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