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7號
SLDV,113,除,7,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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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鴻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筑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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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寶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