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鴻偉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穎
代 理 人 陳榮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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