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03號
SLDV,113,除,103,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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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王巫英妹即王祥延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秋鬆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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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