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3年度,3號
SLDV,113,訴更一,3,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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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朱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孔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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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