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74號
SLDV,113,補,274,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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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張媛娜

訴訟代理人 張國成
被 告 美崙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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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