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2號
SLDV,113,補,262,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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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陳銘聰
陳詩群
陳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貞慧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分別對被告請求美金
(下同)3萬8,575元、9萬8,675元、3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6萬7,250元(計算式:38,575+98,675+30,000=167,250)
,折合新臺幣539萬6,321元【計算式:167,250x32.265《即原告
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
5,396,3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萬4,46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分別所繳之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計1,500元(計算式:500+500+500=1,500),尚應
補繳新臺幣5萬2,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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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